一、认证简介
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才能上市销售。通俗地说,只有带有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可以在我国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产品范围
1.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2G/3G/4G/5G设备)
2.专用通信设备(对讲机、数字集群、RFID设备等)
3.无线接入设备(Wi-Fi, Bluetooth设备等)
4.广播发射设备(广播电视等)
5.雷达设备(气象、航空、船用和车载等)
6.导航设备(北斗、航空、航海等)
7.卫星通信设备
8.其它设备
除以下两类设备外,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办理SRRC认证,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1)作为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2)符合2019年第52号公告中F级和G级的通用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三、认证要求
目前,中国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中国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此外,申请者需要注意某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范畴,不但要申请「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同时也需要申请中国强制认证 (CCC)或进网许可证 (CTA) 的核准。无特别标志,仅仅是一组型号核准代码(CMIITID)。
四、认证标准
产品 | 无线标准 |
无线产品 | 工信部无[2021]129号 |
工信部无[2002]353号 | |
工信部无[2002]277号 | |
工信部无[2005]423号 | |
工信部无[2009]137号 | |
信部无[2012]620号 | |
YD/T1214-2006 | |
YD/T15-2006 |
五、测试项目
产品发射频率不同,检测的内容也不同,主要检测项目有:
功率,频谱范围,频率容差,带宽,杂散辐射等。
六、所需资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境内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证书编号即可;其他情况及尚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材料。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七)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211号)的有关规定;
(八)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七、认证流程
1.网上申请
2.无线电管理局受理
3.摸底测试、测试合格、送样
4.SRRC授权实验室接收样品并确认
5.SRRC授权实验室测试,如果测试不合格,核准不通过,付款实验室重新递交申请(测试费由申请商支付)
6.SRRC授权实验室编制报告并上传至网上
7.无线电管理局审核
8.出证或核准不通过
9.提交销售凭证,工信部付款给实验室
八、认证周期及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五年。
九、工厂检查
会有市场监督抽查,无工厂审查。
十、注意事项
1.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最近的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2.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3.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4.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